
《保密法》第四十八條列舉了12種最常見、最典型的違法行為,這些行為將導致國家保密措施失效,國家秘密失控,保密技術防護體系受到破壞,國家秘密安全遭受嚴重威脅。
2010年4月29日新修訂的《保密法》將泄密的法律責任認定從“結果論”改為“行為論”,即不論是否產生泄密實際危害后果,只要發生第四十八條列舉的12種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都將依法追究責任。自本期起,小編將為您逐條解讀這12種嚴重違法行為。
法條鏈接: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2.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3.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4.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5.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7.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8.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9.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10.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法條解讀:
“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主要包括:不屬于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人員,通過竊取、騙取、搶奪、購買等非正當途徑和手段,獲取并留存涉密載體;知悉范圍內的人員離崗離職后,未按有關規定及時清退涉密載體。
風險提示:
1.在機構合并、撤銷過程中,由于管理不善,出現密無人管、人走密散、人走密丟情形,造成涉密文件流失。
2.單位人員或將涉密載體隨意轉送他人,或在互聯網平臺上交易買賣,或把其作為廢舊物品出售給廢品收購站,從而導致涉密載體流落社會,失去控制。
3. 涉密人員離崗退休時不做移交清退工作,導致涉密載體在管理上存在“空檔期”,更有甚者將涉密文件資料帶離原單位待價而沽、故意出賣,直接導致泄密。
保密提醒:
不屬于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人員,不得通過竊取、騙取、搶奪、購買等非正常途徑和手段,獲取并留存涉密載體;
知悉范圍內的人員離崗離職前,要對個人工作時所持有和使用的國家秘密載體,如文件資料、U盤、光盤等認真清理清點,登記在冊,辦理清退移交手續,并作為辦理離崗離職手續的必備條件。
轉載自:西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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